*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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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公投法的問題 真的有點模糊不清
有沒有哪位可以告訴我
到底是
所有有投票權的人口中的二分之一參與投票 "並且"超過所有出席投票人數二分之一贊成
才成立
還是
所有有投票權的人口二分之一參與投票 "同時"要達到所有具備投票權人口的二分之一
才成立
我真的搞不太懂到底是哪個 因為一直以來聽到的是上面那個阿
1900萬人 達到二分之一 就是950萬出席 然後950萬的二分之一 475萬人投贊成 就成立
合情合理啊?!
如果是後者就不太合理 要超過950萬人同意太難了
哪位幫我解答一下 能秀出法條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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