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水藍色
照你說的 也不會是25+2=27萬
而是
自用調高到1.5%時 (現在是1.2%)
2500萬 * 自用1.2% =30萬 + 2500萬* 非自用3.6%=90萬
合計一年是120萬
哪個官員會立這種打斷自己腳的法  (官員 政客房地產都是在比多的)
臆測 預估的政策就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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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 應該是利用市價登錄資料來一直調整房屋評定現值
將來不再單就建物建造成本來逐年折舊~還加上一個市價調整值
作為課稅稅基,跟現在一直調整地價一樣~ 持有稅的稅收遠筆
買賣交易的機會稅來的好收多了~ 直接開單繳錢 不繳送執行處。
現在都是走向實價課稅~ 102年有買賣房屋記錄的應該就會勾稽
稅務局的契稅買賣資料到綜所稅那邊,要是笨笨用部頒區域標準
去報稅應該明年初等的稅局直接開單補繳綜所,那種一直進出的
以前是戶數管控,現在是有買賣就會列管待查。
只能說現在真的稅缺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