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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修法後,強制就醫、鑑定、住院的門檻非常高
由於病人通常缺乏病識感,要讓病患主動就醫幾乎不可行
通常只能藉由強制就醫方式進行鑑定
但得要先滿足傷人與自傷之虞的基本門檻,但實務上有認定的困難
因修法後發生過數起未有實際傷人與自傷行為而強制送醫
之後執行送醫的警消、公衛護士反被告的案例
現在主管的公部門通常是以有無實際傷人與自傷行為作為執行要件
若沒達到此要件,則得找居住地的衛生所派醫生到府進行鑑定
(若是台北市民則直接找戶籍地的責任醫院到府進行鑑定或居家治療)
強制送醫是第一步,接下來的鑑定與住院部份
若有實際傷人與自傷行為則直接進入緊急留置與鑑定流程
有明顯脫離現實的異常言行,但卻無實際傷人與自傷行為
在患者不同意住院家人卻希望鑑定的情況下,則得由社會各界人士召開委員會評估
實務上醫院為免惹上麻煩,通常還是會以病患意願與有無實際傷人與自傷行為作為留置依據
若無法經由醫院管道進行強制鑑定,則只能走法院的途徑進行強制鑑定
除非是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台灣通常沒人會走這一步
躁鬱症或精神分裂的好發期通常不會是在老年期
上年紀的老人家的精神異常症狀,如:被害妄想、幻視、幻聽
通常都與失智症脫不了關係
總之,現行的精神衛生法過於偏重患者人權但配套又沒做好
實務上,非得等到患者發作傷人或自殘後,公權力才能介入
如果是憂鬱症這類患者較願意配合就醫的病患還可防患於未然
若是精神分裂這類嚴重缺乏病識感的患者,就只能坐視其病況惡化直至傷人自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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