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與其走這條路.....
不如趕緊跟其他業務部門主管打探消息有沒有缺可以安插....
平時做人有沒有成功 , 就在此時派上用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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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那部門是獨一無二,就算別的部門有缺,大概也使不上力
基本上,我是打算命令一發布,管你有沒有補助,直接存證信函就寄出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協議定之。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此即所謂「調動五原則」。雇主若基於前述之五原則合理調動勞工職務,為維護事業單位營運及勞資和諧關係,勞工應不得拒絕。
我就是要用第五項跟公司玩
(公司那張包含了第三點,但第五點沒包含,所以我一直認為不用太擔心)
目前就是這個"必要的協助",其條件要如何設定,目前沒個準頭
前面提過,以公司龜毛的程度,其補助自然不會有多好
可是公司超怕死的,很怕任何法令,所以直接搬法壓公司,應是最佳作法,只希望公司的大頭們別這時突然轉性,直接跟我們對槓,那樣的話,就手段而言,我們真的會玩不過
(前管理部副理跟我有些交情,以前講到搬部門的事,他有說過公司真要搞,可以安排交通車,每天早上八點開車去台中,下午三點下班再搭車回台北,這樣夠合理吧,一天上四小時而已,但你們部門不出半年,保證會有一大半的人都自願離職)
目前有查了一些資料,我考慮用公司的差旅費、餐飲費規定,作計算基準
(台中廠有沒啥人住的宿舍,所以住宿費的部分,應很難作為爭取的目標值)
http://www.hr.org.tw/hr_2.asp?ctype=2&autono=173
取自上面的連結
"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足見雇主變動勞工工作地點,除考量企業本身的需求外,尚且應依勞資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衡量勞工利益並參酌前述調動五原則辦理,否則,雇主之調動命令即屬權利之濫用,勞工並無服從之義務,抑有進者,勞工亦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向雇主表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時請求資遣費,而前揭函釋自應包括因遷廠所導致之工作地點變更,且雇主之調動如符合「調動五原則」的話,勞工基於服從之義務,是不可以拒絕調動,果勞工不接受雇主之合法調動,其只能自請離職,又依內政部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三九一三九號函釋意旨,亦不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