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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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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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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銀★(砍掉再練)
刑法第227條〈準強制****及猥褻罪〉
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敢問大人依照中華民國律例想像一下有什麼罪
◎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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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4-11, 09:38 A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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