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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政府沒有制定如何實施創制及複決權之法律細則,讓人民可以行使憲法給予的權利,是為失職,休怪官逼民反.
舊 2014-04-06, 08:14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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