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ersonal
罷工(曠職) 不需要被允許
只不過超過三天就可能被炒,回家吃自己
且沒有領 " 失業給付 " 的資格
今天 工會 作出這項決議
是希望透過全體員工同時罷工
要求上級注意某些事情(本次為正面回應學運訴求)
想想一間銀行停擺,對整個工商環境的影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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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罷工 不等於 曠職...關於這兩樣的分別你可以問一下你們人力資源部門,
(至於罷工是否需要被允許我會再查看看)
2.罷工有合法途徑
3.不能因為工會合法罷工而解僱員工之類的,可以參考以下,
台灣是有法治的國家,這也是為何只有王金平有權驅趕那些佔領立院的學生
法國常常在罷工也多是工會發起的.
我國的「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勞動基準法》)」基本上賦予了工會下列幾項權利:
(1)公司不能干涉工會的組成,即使這將對公司的利益造成威脅;
(2)公司不能因為工會的行為(包括罷工),對工會成員進行懲處,
包括調薪、解雇、降職;
(3)公司不能限制或威脅公司員工參與工會的權利;
(4)工會的合法行為,包括要求協商、合法罷工(合法罷工的門檻已經變得相當容易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