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Member
|
引用:
作者fgasfgasg
文章內容可以再補上
釋字680號(釋字522號的補充)
釋字604號 協同意見書
釋字604號 協同意見書雖然本身沒有效力,但是在判斷法律授權嚴格程度上可以算是一個指標
大意:影響人民權利愈大者,法律授權明確性(目的、內容、範圍)必須愈明確、愈嚴格
但是從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的規定來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能作到 概括的授權(只能做細節性、技術性的規範)
也就是說,張慶忠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闖關,瑕疵是很大的
|
其實這種文章看完、應該會完整了解
但又無法罔下斷語
應該說兩岸人民監督條例
本身"定階"不很明確
造成小地方無強力法源
又是小地方2版本法源適用(但又很難明確哪個版本正確性
我的見解、可能有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