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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建議] 請問黨紀處分與侵害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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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uDontKnow ( )》之銘言: :
立法院中的服貿攻防始終聚焦於黨紀處分, : 而立委理論上是人民的代議士。 : 若是黨紀能夠約束立委的投票行為, : 那就是間接約束了人民的意志。 : 請問各位法律專業的朋友, : 使用黨紀約束立委是不是有侵害人民自由權的問題? 謝謝各位解惑。 第一個先討論的 所謂黨紀的處分是涉及什麼自由權 跟言論自由其實無關而是 集會結社的自由,黨紀處分事實上影響立委的就是在他黨權的部分,事實上 一個地區型的民選立委就算被政黨停權或是開除黨籍,他仍然擁有立法委員 身分。 第二個要討論的 立委為什麼害怕被黨紀處分,因為他害怕失去黨權,更深層來說 立委害怕失去下次選舉的被提名權,為什麼立委會害怕不被提名 因為現在的選舉制度就是單一選區制度,每個選區幾乎都是政黨對決 獨立參選人跟小黨根本沒有生存的空間,不然你沒黨籍你還有民意阿 但民意不代表黨意,選民早已被藍綠兩黨綁架了。 我覺得要討論違憲的話,還不如討論單一選區制度是不是侵害人民的參政權會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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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黨紀箝制立委,勿讓黨意凌駕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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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大法官釋字第331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增設按政黨比例方式選出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之規定,旨在使中央民意機關有部分代表,於行使職權時,不為地區民意所侷限,而能體察全國民意之所在,發揮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之功能;並使政黨在其所得選票總數比例分配之全國不分區當選名額內,選出才德俱優,聲譽卓著之黨員任中央民意代表,為國家民主憲政建設,貢獻其心力。」
照這樣看來,以「違背黨意」為由發動黨紀處分的正當化基礎,似乎在於使政黨能夠「體察全國民意之所在」,因為在選民投下政黨票的同時,便賦予了「黨意」一定的「民意」基礎。
然而,投下選票那一瞬間的「民意」,難道在下一次選舉前的整整四年當中都不會有任何改變?政黨的民意基礎都不會有任何動搖?顯然並非如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設有罷免區域立委的規定,就是肯定選民事後「反悔」的權利,讓選民有「收回」自己所賦予的民意基礎的機會。
選舉當時的「民意」基礎既然可能動搖,政黨又如何能在選後一再以「黨意」凌駕一切,恣意發動黨紀處分懲處違背黨意的立委?況且,當政黨以違背「黨意」為由發動黨紀處分,然後由「黨內」的考紀委員會進行審議,這樣的程序究竟有沒有實質意義,實在讓人懷疑—把形式程序跑完之後,違背黨意的立委大概都只能乖乖接受懲處。既然黨意及黨紀處分的正當化基礎來自民意,是否也應該思考如何在黨紀處分的審議程序中適當地納入民意?畢竟,違背黨意的立委,反而可能真實地反映了當前的民意。
黨紀處分也許是政黨政治之下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相關制度的合法正當性,似乎仍有檢討的必要。尤其在兩岸服貿協議的爭議沸沸揚揚的此時,我們也不得不重新檢討:在現行制度之下,「黨意」是否能夠真實地代表「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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