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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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一點反動的好了
人民有權表達民意,政府有義務聽取民意,但政府的義務到此為止。政治領袖不能事事依民意制定政策,因為民意時時在變、不可捉摸。……故政治領袖應領導民意,而非事事順從民意。--John Adams
個人的想法是
這件事一開始的時候 應該屬於行政權與立法權權限的爭議(審查?備查?)
行政權有民意(執政黨) 立法權也有民意(代議制)
當行政權與立法權發生衝突的時候 需要由司法來加以調和 才符合三權分立的精神
然而這個事件弔詭的是 行政權與立法權本身似乎並不認為彼此權限的劃分出了問題
(在野黨喊逐條審可能只是ㄧ種杯葛手段,未必真的非審不可,見投保協議通過過程)
而是由第三方來指謫立法權該以法律規格來審查原行政權認定的行政命令
要是議題一直在審不審 退不退上面打轉 行政方本可要求將此案送交司法審查
但是受限於某人想追求歷史定位的時間壓力 當然不會選擇走上曠日廢時的釋憲之路
於是只好被迫接受行政權的自我限縮
這樣的發展方向究竟是好是壞? 對於憲政體制是否會造成不良影響?
總覺得這次的事件應該深入討論的議題還有很多
不過既然已經發展成明天比人頭了...
so, let it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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