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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小弟我之前在其他文章就說過了

公聽會不是聽證會

公聽會只是類似政令宣導
不是法律規定的正式程序
好一點的主席會讓反方發言,
差勁一點主席,反方連拿麥克風資格都沒有
但無論主席肯不肯讓反方提出意見,仍然無法動搖政府已經決定的事項,因為這就是一場政令宣導
奇怪的是,這種非正式的程序,卻一直被政府拿來偽裝成
「政策已經過公正、公開、民主的正式程序」
『騜:服貿已經過20場公聽會,是史上最嚴格』


聽證會(行政程序法第54條∼66條)
才是真正的法定程序
聽證會類似法院審判結構
由主席與持正、反意見者共三方
正、反意見方可選任專家、學者、律師,參與公開辯論
主席在辯論後,依據辯論結果做出決定

美國的一些大型法案在進入國會前,是必須經過聽證會的
如果當初辦的是聽證會,也許今天爭議就不會這麼大
 
舊 2014-03-28, 04:45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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