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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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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s29570
"限制通訊傳播事業經營者將所屬用戶個人資料傳遞到中國大陸,如有違反情事,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餒,
另外會針對這部分限期改正,如果限期未改正,將會按次處罰。針對保護個資部分是按照上述方式處理。"

重罰50W

中南海:值得!快把名單送上來!
舊 2014-03-28, 03:37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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