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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上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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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60
引用:
作者rainwens
政府做任何事都會有標準規範的
警察最基本的就有警察職權行使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145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喔 這樣喔 那警察也違法囉
那學生也應該去佔領警察局警政署
開除所有那些警察 順便提起傷害罪 恐嚇罪 妨害自由

他們當時值勤時旁邊的同僚也要抓起來審問 因為目擊到違法的事沒去阻止 不適任 全部開除

這是什麼? 民主的一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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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 : 「 何 哉 ? 」
舊 2014-03-25, 02:46 AM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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