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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8
引用:
作者河上和尚
人民保姆? 感覺這種稱號有出現在小學課本裡面 或腦殘記者口中

溫柔平和可以請走那些人? 叫大師級演說家也辦不到

可能是忽略了他們是警校出來的 不是職校的幼兒保育科畢業

他們只是 執法者

要求這 要求那 那要不要訂個iso標準規範

政府做任何事都會有標準規範的
警察最基本的就有警察職權行使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145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舊 2014-03-25, 02:32 AM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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