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zappa
大法官會議不是解釋,緊急事件的集會遊行是不必報備核準的
警察有權力驅離馬路上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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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
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
、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
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
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