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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出清持股,這就太明顯了
zh.wikipedia.org/wiki/內線交易
違反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依第 171 條處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
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我想公司應該是衡量過罰金遠小於損失,才這樣幹吧 不然在國外都要賠到骨頭都不剩
哪些人背黑鍋,安家費搞不好都打理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