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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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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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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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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操級廢員
計程車駕駛除了新聞影片中提到的 "疑似超速" 之外,
也明顯有閃避與超越前方另一輛計程車的超車動作.

而該駕駛這個動作正是讓他無法看到少女並及時反應的主因,
所以他在事故中所要負擔的肇事責任很有可能超過被撞的少女
我個人的見解:
  1. 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既未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又無視於行人停止通行的燈號是肇事主因
  2. 而行駛車輛行經路口未依規定行駛,超速與超車則為致死主因
也就是說,前者若不成立,則後者無所謂成不成立;因前者成立且後者也成立,才會導致本起事故被害人致死。

儘管有宣導車輛於道路上不得併排競速,以及路口、彎道不得進行超車...
但實務上...卻都很難避免發生,所以駕駛人應避免發生時間過長,以及避免發生在路口與彎道上。

也就是說,今肇事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且無併行與超車行為時...
只要距離角度皆不利視線,右側有行人違規穿越時,內側車輛來不及反應的機會可以說是100%。(畢竟右側車輛車速較內側為慢)

但應不會使傷者嚴重致死...
舊 2014-03-16, 03:27 P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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