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有證據就沒爭義
就是沒證據...
所以法官只能用一丁點證據判6個月,法匠會說法官沒錯!因為只有那一丁點證據
有當過兵的都知道發生什麼事實,要說我腦補也可以...
A:這人太機掰整一整玩玩他(沒想要他死)
幾天後
B:幹...玩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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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應該知道帶手機不能關禁閉
志願役應該知道過胖的人操課是高風險
志願役應該知道大熱天操課是高風險
志願役應該知道禁閉室專門操人是高風險
志願役應該知道禁閉室的人沒辦法好好休息回復體力是高風險
志願役,特別是陳毅勳,一個人被你操了3天,快死了你看不出來?
志願役,去禁閉室探視的幹部,洪仲丘跟你們反應,你們沒有處理
以上種種構成不作為犯,也是故意殺人的一種
被告負有保護被害人生命的義務,但被告並沒有積極去防止或排除被害人生命上的危險
所以我認為是一審法官腦殘,等著二三審被駁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