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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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傳說
我記得別篇有人解釋過了
禁閉≠死亡
如果法庭上你覺得被告利用禁閉致洪員於死
那你要負舉證責任
無法證明就幾乎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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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閉不等於死亡
這是合理
但是套到個案來說,卻是有問題的
死亡是一個事實
背景是受到禁閉的操練
操練合不合人性那是一回事,是否超過當事人也就是死者的負荷程度
這也很明顯
而禁閉室有沒有事先預料操練可能發生的危險 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禁閉室有事先的身體健康檢查,與現場的戒護士人員
這兩層的檢查證實了整個禁閉過程對於這身體造成的危難是有責任的
被告操弄了整個行為 用非法的權限改了士評會,加速了健康檢查的流程,甚至操作禁閉室的缺額,只為了達到可以惡整的目的
所以在他們的目的下,禁閉室自然對於當事人的身體徵狀採取忽略的態度
縱使被告無故意殺人的意圖,卻無法抹滅他們對當事人的敵意
與試圖造成當事人在禁閉室身心受創的企圖
所以我會認為用
過失殺人 是最合理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