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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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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61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我反倒要為法官說話,司法本來就是講求證據,檢警在未提出足夠證據前,本來就不允許
監聽,而受害人資金流向這應該不用多久就可以查到,有充分理由法官自然會放權監聽,
我們不能以事後論認為法官愚昧遲鈍,有時候也要想想是不是檢警蒐證出問題。

所有監聽都要講求證據我認同
但希望發監聽令的法官也能夠24小時待命
舊 2014-02-24, 12:33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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