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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3
文章: 6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我反倒要為法官說話,司法本來就是講求證據,檢警在未提出足夠證據前,本來就不允許
監聽,而受害人資金流向這應該不用多久就可以查到,有充分理由法官自然會放權監聽,
我們不能以事後論認為法官愚昧遲鈍,有時候也要想想是不是檢警蒐證出問題。

有時候太講求證據才能監聽,反而會錯失救人良機,
早點監聽是為了救人也是為了搜證,
如果可以早點監聽就能搜集到更多兇嫌犯罪的證據,
等到可以監聽兇嫌也許早就把證據湮滅掉了。
舊 2014-02-24, 10:30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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