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不笑的老K
如果蘇明知道「妨害電腦使用」絕對不成立,卻還欲以此興訟取財 (取財不一定要靠勝訴,威嚇使對方尋求和解也是一種),那就有可能構成誣告,因為這顯然是「明知無,而稱有」,符合誣陷的成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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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是人民的權利.....沒有所謂的"絕對不成立"......有罪無罪判定是由檢察官或法官說了算...同樣的事情...不同檢察官或法官心證不同,判決有時候相差十萬八千里....所以你說的理由並不存在.......
他告人的理由是板主刪除他的文章....所以他要告板主"「妨害電腦使用」".........板主刪除他的文章是事實....並非捏造的...........所以哪會有誣告的問題...........另外告錯法條頂多是對方不起訴處分或判無罪大家奔波白忙一場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