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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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不笑的老K
如果蘇明知道「妨害電腦使用」絕對不成立,卻還欲以此興訟取財 (取財不一定要靠勝訴,威嚇使對方尋求和解也是一種),那就有可能構成誣告,因為這顯然是「明知無,而稱有」,符合誣陷的成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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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法條
刑法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
應該是絕對不可能成立的∼
另外一般論壇在註冊時,大多會要使用者同意使用規範
應該會有註明可以提供版主刪除爭議性文章的權力
所以硬要說妨害電腦使用 這真的到挺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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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寒星佈滿天,紅塵涉足不知年。
流雲片片歸何處,人生幕幕愁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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