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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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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45
引用:
作者megag5
假設家屬及律師有關她多次申請離職卻被國安局拒絕的說法屬實的話...

當兵也不是說走馬上就能走人.....

覺得只是不想照規定來

翹班和擺爛可能也是想要記過被逼退∼結果沒得逞


另外也需要賠錢,不想吐出來還可能性也很大


以前當兵看過志願役後悔也有不想做∼是一定會黑掉
忍一下還是放走
不相信對女人會比我們男性機車

選擇用逃兵方式,後果也是自找.....


葉玫案 軍中退場機制引矚目
http://www.cna.com.tw/topic/popular...01190011-1.aspx
女軍官葉玫案引發外界關注軍中退場機制,軍方說,軍士官有退場規定,但軍費生須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此外,志願役士兵若經評審不適服役,也可辦理退伍。

潛逃英國的前軍事情報局中尉葉玫遣返回台,移交一般司法機關審理,仍依軍人犯罪的「陸海空軍刑法」處置。

葉玫先前對媒體透露曾反映想要退伍遭拒絕,但事實上,不論是軍士官以及志願役士兵,都有退場機制。

軍方說,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相關規定,葉玫是預備軍官,必須服滿最少年限5年。

不過,軍方表示,服役條例第15條也訂定,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的各項條件,如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等,可予以退伍。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規定,如果平時考核的評分落在65分至69分之間,考績就可以評「丙上」。

不過,軍費生畢業任官後,若被判定不適服現役者,依據現行法規「軍事教育條例」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有賠償機制。

配合募兵制實施,「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在民國94、98和102年都有修正,除了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外,考量志願役士兵年紀較輕,服役3個月內,若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役士兵者,可辦理退伍。

志願役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也應予退伍。

儘管軍中有退場規定,但不適應軍中環境的葉玫最後並未如願提前退伍,因此,軍方也將檢討相關考訓用作業等相關機制,希望避免再發生類似情況。
 
舊 2014-01-20, 09:07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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