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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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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引用:
作者d61s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且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

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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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無法成構成誣告罪,你可以想想看以上要件有多難達成...


太文言文了 反正 就想告回去 但法條很G車 那你很難告的回去就對了~~~~

感謝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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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14-01-18, 01:12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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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