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厝漢
台灣滿奇怪的,有些人 想告就告,偏偏 無奈被告的人 也不能反擊 要回他們的正義
之前不是有一些人被告 後來也沒去告他們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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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且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
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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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無法成構成誣告罪,你可以想想看以上要件有多難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