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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比ETAG很爛還要更糟糕的問題:警政署國道行車資訊查詢系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0110/323815/
引用:
上國道恐遭監控!警署監控全民的公文曝光
2014年01月10日13:24

【李姿慧/台北報導】國道計程收費制度甫上路,但用路人上國道恐全遭警方監控。國道電子收費系統有319座門架,每座門架都設有車輛監控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已發文給高公局和遠通電收,指基於維護治安、偵查潛在犯罪行為,要求全天候24小時所有上國道車輛的行車紀錄,以建置一套維護治安的「國道行車資訊查詢系統」。警政署該份公文今首度曝光,依其內容,無犯罪嫌疑和事實的用路人,也將遭警方24小時監控。高公局竟也回文同意配合,提供國道計程所有行車的紀錄。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今也投書《蘋果》,指電子收費系統的用路人資料蒐集依法是為了收費,與犯罪偵查和維護治安之資料蒐集應無關聯,若有犯罪調查需求,應也須符合個資蒐集特定目的合理性,例如犯罪車輛車號、行經路段,並非只要行經國道車輛的行車紀錄都要全提供給刑事局。劉靜怡今受訪時強調,「我們沒犯罪,為何上國道要被監控?!」

遠通電收則表示,的確接獲警政署要求,但法務部並未認定提供所有用路人行車紀錄可免除《個資法》刑責責任,因此遠通在未認定無法律責任前不願意提供。高公局則表示,因警政署提供法務部一份解釋函,僅有原則性說明,沒有明確告知不可提供,因此當時高公局沒有意見,但高公局會尊重遠通電收作法。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20140110/323297



引用:
劉靜怡:想念國道收費員的理由

2014/01/10 00:44 2678 加入蘋果日報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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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電子收費全面啟動後,關於遠通電收系統當機、誤扣費用和服務不佳等荒腔走板的爭議,鬧得滿城風雨,身為因「善意車商誤信有eTag才能上高速公路的市場宣傳」而遭擅自代為申裝卻一直疑惑該不該啟用的無奈車主,不禁真心想念起消失的國道收費員。

即使行政院長終於指示交通部要求遠通電收確實依合約規定落實選擇轉職遠通的收費員安置事宜,交通部長在立法院面對質疑時也保證民眾權益絕對受到保障,然而,在遠通電收以「宿命」為主題的無關痛癢「道歉」記者會後,不管是政府或遠通,在諸多關鍵點上,其實都沒提出清楚明確的答案。

例如,到底是遠通電收的系統不堪負荷而導致故障卻推給不知名的駭客,還是真有入侵現象或資安漏洞?到底誰來確認eTag用戶個資沒有外洩的保證為真?究竟是「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合約」的內容未能真正保障選擇轉職的收費員,還是遠通電收刻意迴避或耍賴?究竟交通部長所謂的「加倍奉還」,具體合約依據為何?若是連免費客服專線和繳款手續費都未能承諾,交易異常用戶可得的補償,真的會是加倍退款嗎?凡此種種,都是國道人工收費時代不會產生的爭議,但也正是政府透過現代科技和民間公司執行國道收費時必然產生的問題,政府居然在這些可預知的問題未獲解決前就讓全面電子收費系統上路,令人不禁擔憂往後會衍生更多技術和法律爭議。

依公路法第24條和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法律授權而來的國道電子收費,唯一目的為「徵收通行費」。即使該辦法第10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應將該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行駛方向及特徵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證送徵收機關處理」,以及第17條規定「徵收機關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公路通行費徵收業務」,仍是以「收費」為蒐集個資的「特定目的」,於是,若將上述「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個資,使用於「行車違規取締」用途,必然衍生法律糾紛,遑論其他關聯性更低的用途。

換言之,遠通電收乃透過「代為蒐集國道行車紀錄資訊」方式「代收通行費」和「向高公局收取委辦服務費」,在個資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個資當事人甚至可以依法「要求刪除個資」,究竟交通部或遠通電收履行此一維護當事人個資自主性義務的機制何在?是否曾向用路人充分說明其權利如何行使?除了上述eTag用戶遭遇的爭議外,若是非屬eTag用戶的用路人,若對遠通電收透過此一系統取得的車輛影像資訊和事後收費計算有爭執時,到底應如何尋求便捷有效的救濟?政府想通了嗎?對大眾講清楚了嗎?

更重要的是,警政署和高公局兩者都有義務說明以犯罪偵查和維護治安之名建置的「國道行車資訊查詢系統」,和電子收費系統間的關係為何,何以要求遠通電收「無任何條件,且不分路段、時間、車輛,只要行經高速公路之行車記錄資訊均提供給刑事局」?此一流用個資模式將嚴重違反個資蒐集特定目的之基本要求,無異於將所有國道用路人視為「潛在犯罪嫌疑人」,其民主正當性和法律授權依據何在?抑或準備遂行無法無天的警察國家借屍還魂?姑且不論政府委外辦理全面電子收費很可能不符經濟效率,我們當然有理由想念人工收費時代的匿名行車自由和免於警察監視自由,也有理由以抵制行動要求政府和遠通徹底面對爭議和澄清疑慮。


無論是警政署那套國道行車資訊查詢系統或者是警察機關就個案要求遠通配合提供紀錄
的法律授權依據、警政署搭免錢順風車這類多數人都看不懂也沒興趣的部分就不贅述。

來回憶一下最近發生的事情(也不是第一次發生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o9.htm?Slots=So
引用:
警暗調個資 起底退情敵

〔記者李忠憲/新北報導〕新北市25歲葉姓警員發現黃姓前女友另結新歡,為打擊情敵,竟利用職務之便查出對方有前科,喜孜孜跟前女友通風報信,雖成功擊退對方,但也挨告妨害秘密罪;他原獲緩起訴,因情敵聲請再議,最後遭新北地檢署起訴。

查到對方有前科

葉員原本在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任職,去年1月發現黃姓前女友與葉姓男子互動頻繁,為阻擾兩人交往,去年1月17日清晨利用上班時間,接連3次登入刑案資訊系統及戶役系統,查得葉男有前科;葉員當天下午立刻致電黃女,並沾沾自喜。

黃女獲知後火冒三丈,立刻傳簡訊質問葉男為何沒跟她說這些?兩人事後互動轉趨冷淡;葉男後來得知是黃女前男友搞鬼,控告葉員涉犯無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因葉員認錯,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但葉男不願放過他,經二度向高檢聲請再議,全案偵結將他起訴。


當我們覺得ETAG已經夠爛的時候,不會想到背後還有更糟糕的事情在等著我們。
     
      
舊 2014-01-10, 08:19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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