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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目前最新發展
不知道是內政部還是苗栗縣府認定原址已變成「既成道路」,所以無法還地

事到如今了,還想騙人
當現在是民智未開的時代嗎?

既成道路的標準:
大法官會議解釋 第 400 號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內政部、苗栗縣府應該以為自己的行政處分比憲法層級的釋字優越
舊 2014-01-04, 11:42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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