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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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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rainwens
因為火車是大眾運輸,公共危險罪有針對大眾運輸的罰則,
此事應該是適用刑法184條的規定,但能否成功起訴並判刑,
還是要實際進入司法程序時才知道。

第 184 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
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新聞中有寫了

引用:
據台鐵實際測試,每節車廂坐滿後,再站立一百零四個六十公斤的人也能安全行駛,但基於安全考量,普悠瑪號不賣站票。而前晚一百三十二人未購票上車,若以每人平均七十公斤計算,等於增加近一萬公斤,遠超過台鐵實測安全行駛標準。


要由公共危險罪來進行開罰,我想台鐵或檢調可以有他們的根據(但我的意思也不是說真的會這樣起訴)
舊 2014-01-03, 04:10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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