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火車是大眾運輸,公共危險罪有針對大眾運輸的罰則,
此事應該是適用刑法184條的規定,但能否成功起訴並判刑,
還是要實際進入司法程序時才知道。
第 184 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
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184
至於一般車輛的交通違規,除酒駕及肇事逃逸外,並無公共危險罪的適用法條。
正常程序是買票才能進月台,而且有買到"對號座票"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