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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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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20
引用:
作者rainwens
因為火車是大眾運輸,公共危險罪有針對大眾運輸的罰則,
此事應該是適用刑法184條的規定,但能否成功起訴並判刑,
還是要實際進入司法程序時才知道。

第 184 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
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184


至於一般車輛的交通違規,除酒駕及肇事逃逸外,並無公共危險罪的適用法條。


正常程序是買票才能進月台,而且有買到"對號座票"才...


正常程序是買票才能進月台...,但就我的理解,上車補票也是正常程序.
或者叫做正常補救程序???

至於法條,我是不懂的.

如果真的如此(也就是有公共危險的疑慮),那麼,我覺得台鐵也沒有做適當處理.

最後,我想這件事算是一個偶發事件和特例,也許台鐵可以想一下,定一個可以執行的標準程序.

我不知道這樣可不可行,反正你都不要他們上車了,

直接擋在車站不要讓他們進月台,直到普悠瑪號走掉,不就好了?
舊 2014-01-03, 02:11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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