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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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bert@46
法院不知道. 不代表沒有人需要負責.
凶宅引響市價甚鉅. 法律雖沒明訂要調查
更不代表買方就得自己吞下去
看一下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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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你去看看例年來的判決,那次的凶宅判例是判法院輸的。
要找人負責,也要有法律明定,你可以增訂法規,在沒有法規的情況下,那就是嘴炮而已。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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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下無難事
因為兇宅事件發生在註記公告之後,已無法再課債權人或法院任何責任,因此請拍定人舉證已經是最好的安排。
雖然要舉證,但有此規定總比沒有好,如果拍定人可在左鄰右舍打聽到消息後,請地區派出所出具證明,這樣的舉證應該都有機會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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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樣的舉證很容易被法拍屋黃牛或是職業法拍人所利用,前例一開,後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