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隨風浮雲
照你這種寫法,沒錢的拍定人一樣是 GG ,因為你要舉證,依現行法規還是要先繳清拍金再來舉證,如果是在未點交(點交物件)之前,原屋主受不了房子被拍賣又自殺呢? 那算是兇宅還是非兇宅? 如果是兇宅,那拍定人不就又可以依法提出撤拍?
我的看法是 不應該訂任何撤拍法規,但是可以在原需揭露事項中增加 兇宅 就可以了。
至於 兇宅 是否可以貸款? 那就跟法院沒關係了,本來法拍屋就沒有一定可以貸款這件事,至少在你沒拿到產權之前,銀行不會貸款給你,你沒錢去繳交拍金,那就不可能拿到產權。
|
因為兇宅事件發生在註記公告之後,已無法再課債權人或法院任何責任,因此請拍定人舉證已經是最好的安排。
雖然要舉證,但有此規定總比沒有好,如果拍定人可在左鄰右舍打聽到消息後,請地區派出所出具證明,這樣的舉證應該都有機會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