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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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下無難事
那能不能修法訂立撤拍條件,在拍定人舉證,有此類註記完成後再發生的"兇宅"情勢,可由拍定人提出撤拍申請,在法院審酌拍定人提出證明後,裁定或駁回撤拍。
可行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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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這種寫法,沒錢的拍定人一樣是 GG ,因為你要舉證,依現行法規還是要先繳清拍金再來舉證,如果是在未點交(點交物件)之前,原屋主受不了房子被拍賣又自殺呢? 那算是兇宅還是非兇宅? 如果是兇宅,那拍定人不就又可以依法提出撤拍?
我的看法是 不應該訂任何撤拍法規,但是可以在原需揭露事項中增加 兇宅 就可以了。
至於 兇宅 是否可以貸款? 那就跟法院沒關係了,本來法拍屋就沒有一定可以貸款這件事,至少在你沒拿到產權之前,銀行不會貸款給你,你沒錢去繳交拍金,那就不可能拿到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