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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hou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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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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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bert@46
看到你這篇回應
心裡是有點淡淡的悲哀
"凶宅"是賣家要主動告知買方
在沒告知的情形下
買方是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
這跟事前知不知情是兩回事
懂嗎?


要不要加註是書記官的事 而且要夠勤勞細心雞婆

大眾銀只是債權人 法拍後拿回錢就是了
舊 2013-11-26, 10:57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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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houng2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