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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拍沒主動告知「凶宅」不必負擔責任與賠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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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無難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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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megag5
我在想“應注意而未注意/活該"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冒出來...
英美商法裡這個概念叫"caveat emptor"/buyer beware.
還好台灣不是英美法,而是大陸法。
"應注意而未注意",在台灣的刑法中"過失" 的定義倒是有看到。
2013-11-24, 12:44 PM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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