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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引用:
作者tnt2
深深的同情 但是沒做功課就下去購買 該負責任
我父親也因為不懂 付了四千多萬學到教訓
最後只以對方某年限的破產 結束了官司
政府也沒幫助我家呀...

人對人是詐欺 銀行對人不也是詐欺嗎?
當然 有辦法的人 當然不叫詐欺 叫做不小心??


我在想“應注意而未注意/活該"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冒出來...

英美商法裡這個概念叫"caveat emptor"/buyer beware.
舊 2013-11-24, 10:27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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