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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下無難事
在很冷酷的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工業化資本主義社會,您這樣的價值判斷會讓社會大眾都認為"理所當然",但現今的21世紀福利國與法治國的民主社會,大多數人應該不會這樣解讀了。
一個成年人不做功課,以至於誤入投資陷井,當然自己要負責,這道理有誰不懂?所以也不用你我再贅述這個道理。但需要說的是,誤入投資陷井,如果是國家法律制度缺陷所造成,那如何處理?不用改進制度,繼續讓投資只能讓內行人玩,還是改進制度,讓普羅大眾大家都能玩?
台灣過去有銀行銷售連動債結構債未盡風險告知義務,造成許多不適合購買的人的投資損失,因此金管會有一連串對銀行銷售產品的規定;2008年雷曼金融風暴,讓香港金管局也對這一類的投資,要求銀行更完善自身的銷售流程。這些例子說明什麼?法治福利國家追求的是讓人民更安穩、公平的生活,如果發現有改進的空間,就需要虛心立即改進,而不是只告訴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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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銀行是單純用單親媽媽本身經濟條件(薪資等等)去評量貸款的話,我相信這件事情不會鬧得這樣大,火根本就燒不到銀行。
而且為什麼一般人遇到這樣的狀況就一定要認賠,銀行想賺錢,一般人就活該接受損失嗎?
錢是這樣賺的嗎?
我相信以前一定有很多這樣的例子,只是沒有爆出來而已。
小蝦米加油狠狠的咬鯨魚一口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