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ksbgfhgdxcfghs
感謝解惑
不過如果消費者堅持告
那些大公司不就是要 Case By Case
一件一件的上法院
如果告的消費者夠多
大公司的律師費不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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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集體訴訟的條款通常會暗藏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
所以連法院都不見得需要.
對於大公司而言他們算準了一般消費者不會願意跟公司耗,
而且如果使用者協議還有賠償上限的話,誰要去鬧?
假設某樣產品有100個不爽的消費者.
現在條款告訴他們必須一個一個來,賠償還有上限.
大概90%就說老子懶得跟你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