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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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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但停車格的目的就是停車不是嘛
機車汽車甚至腳踏車都是車輛的一種
並不是雜物或危險物品
不應該限制停什麼車,除非會超過白線
佔用到他人使用範圍
如果今天有人在停車格裡面堆滿易燃物
我想這邊應該沒有人會同意
引用:
作者onix
有爭議

事情不是只有" 這是我的產權, 我愛停什麼都可以...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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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ook.law119.com.tw/viewlawbo...dno=619&aklink=
作者: 許啟龍

案例

社區有住戶於停車位上堆置雜物或停放機車、腳踏車,經管理委員會向其勸阻,該住戶認為停車位乃其所有,管理委員會不得限制其使用狀況,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解析

公寓大廈之停車位依性質之不同可分為法定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和增設停車位三種。所謂「法定停車位」,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及其他有關法令所規定應附設之停車位,並無獨立之產權,而是以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分配給各區分所有權人,而一般公寓大廈停車位之產權多屬法定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須隨同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一併移轉,不能單獨出售,但可依分管協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
舊 2013-11-13, 09:32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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