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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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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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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emmy
住戶規約,不能凌駕於政府法令、命令之上,只能停汽車,這就與前面提到的內政部公文相衝突了!

目前關於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的問題,法院判決是站在車主這邊,而不是管委會那邊。在法律上,機車與你家的轎車,都叫做汽車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today-so13.htm)


法院是基於這個理由判強制遷離,與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是完全不一樣的問題



您提的案例,請注意一句...."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

別忘了,這個案例是機械車位,是會和他人共用相關設備,是否稱為專用仍有商確空間

因此,是否有凌駕於政府法令,並非您說了就算,一切還是讓新聞中的相關人員上了法院再說
 
舊 2013-11-11, 11:52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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