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emm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jornada
你講的消防法規是可以馬上檢舉罰款的,比較好處理。

所以我說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通過 車位專用只能停汽車;機車位僅能停機車,就ok了,告上法院也不怕,因為原車位規劃專用精神,及區分所有人通過,
這種訴訟不會少,隨邊都可找的到,只是看管委會有沒有空玩而已,法庭上法官也是站在管委會比較多,因為管委會代表社區大多數人。

住戶規約,不能凌駕於政府法令、命令之上,只能停汽車,這就與前面提到的內政部公文相衝突了!

目前關於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的問題,法院判決是站在車主這邊,而不是管委會那邊。在法律上,機車與你家的轎車,都叫做汽車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引用:
作者跳海人
忍無可忍!住戶聯手趕惡鄰 法院判強制遷離 (http://city.udn.com/54532/4844216)

引用:
桃園地院調查,梁姓男子五年前和父親搬進平鎮市某社區的十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指出,梁姓男子疑情緒不穩,經常三更半夜大吼大叫,破壞鄰居門窗電鈴,酒後在社區大吵大鬧,二年前還在家中焚燒衛生紙、報紙,嚇壞同棟住戶,被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三個月徒刑,後來又破壞電梯門、恐嚇管委會委員,是社區的頭痛人物。

法院是基於這個理由判強制遷離,與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是完全不一樣的問題
     
      
舊 2013-11-11, 11:38 PM #7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emm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