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emmy
管委會委員並沒有自己制定規定的權利,不要自我放大!很多事情,沒有多數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屋主的授權,政府法規的同意,管委會作的都是違法的!
就像你說的,政府法規中並沒有明文說停車場該怎麼停,但在那古老的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中,就已經說明公寓大廈中的汽車停車場,是可以停放法定『車輛』的,這時很多社區的管委會都還沒出生呢!(民國84年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既然政府的公文都說可以這麼停了,管委會憑什麼自以為是,認為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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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說明,不過我只是提出我的想法,有錯當然是歡迎指正的
那為何管委會仍然有限制大家停車方式的權力?我想很多大樓都有類似的規定,那那些規定全是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