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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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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我不知道臺灣的是怎樣... 不過加拿大這邊的管理會年度會招開大會,有點像股東大會一樣,必須有 1/3 的住戶到達才有法律決定效用(可用簽名請其他人替代)。基本上在那上面都可以看到到底花了些什麼鬼東西... 有時候會漲價是真的必須的,那也只好投票通過讓他漲價。如果你覺得有什麼花費是浪費不必要的,那就說服其他住戶,然後投票否決就可。

所以「部分用戶反彈抗爭不繳」是不太會發生...


台灣的法規比較嚴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引用: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所以至少要爭取到半數住戶的支持才能變更或決定社區的管理費收取標準.

至於若有住戶拒繳, 只要管委會寫一份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法院向拒繳戶催繳就行了,
住戶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後若於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 支付命令就等同判決書,
然後管委會就可以再聲請強制執行(查扣帳戶或財產等.....但通常不用走到這步)
就算拒繳戶提異議, 法院會先調解或開個簡易庭找雙方問清原由, 然後就直接判決.
而且根據規定, 聲請支付命令和執行等法律程序所需的費用都可以要求拒繳戶支付,
也可以要求延遲付款的利息(通常是年利率5%).
舊 2013-11-03, 11:42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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