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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十郎
Silent Member
 
吳十郎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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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女方在新聞的說法加上司機跟警察吵架的影片可以推論
女方要司機停車
司機沒有立即停車(時間多久未知)
女方不爽 付錢時用丟的
司機也不爽 講話大小聲
報警之後 司機繼續對警察大小聲
女方之後向車隊投訴
司機告女方妨害名譽

依據我自己當過被告的經驗
地檢署傳票都是用平信寄戶籍地
開庭未到 下次傳票用掛號寄戶籍地
遇到脾氣差的檢察官 不會給你三次機會(民間有流傳三次不到才拘提 不知真假)
掛號信那次沒到就開拘票了 才不會管你什麼理由
女方這次的例子是怎麼傳都傳不到 已經被通緝
通緝犯被上銬應該沒有執法過當
但是她是自行投案 其實應該不用做到那麼絕

一般人要提出告訴的時候
很少直接去法院的
大多都是在警局提出
所以情況應該是 警方找女方找了一陣子找不到
要勸兩造和解都沒機會 最後只好移送
移送後檢方也傳不到人 所以通緝
會被通緝是女方的問題比較大
因為在移送前警方要找女方作筆錄的時候
除非戶籍地完全沒有人住
鄰居也沒辦法聯絡該戶籍地的任何人
否則警方是不可能通知不到人的

個人認為會被上銬是女方自己造成的結果
不過看影片 司機的情緒管理也有很大的問題
 
舊 2013-11-02, 02:03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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