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就提過了,法官是根據
證據認定事實,依
法律來判決。
而鄉民們普遍是根據
媒體認定事實,依
主觀情感來判斷。
認定事實的根據不同,判斷的角度也不同,當然得到的結果會有落差。
就以下面這篇網友發言為例子來講:
引用:
作者傲世笑紅塵
真抽象,
該死的人就給他死...
這不就common sense嗎...
昨天看到一則新聞,
一個大學生性侵一個不會說話、有憂鬱症...的女學生,
超過一年的時間...
這種就該死...沒有冤枉、不需原諒...
一個人毀了另一個人的一生,
還有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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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看了
媒體的報導,以其個人
主觀情感,而得到這名大學生該死的結論,並且依據
媒體而相信沒有冤枉他。
但是以法官的角度來看,我們目前無從得知
證據為何,所以我們不知道這件案子的真實是否由該大學生真的犯了妨害性自主,有沒有冤枉;但是我們可以知道,
法律的規定,妨害性自主罪最高刑度並非死刑,因此無論
證據如何認定,法官的判決的刑度絕對不會是死刑。
因此,法官的判決與人民的觀感這裡就出現了落差。
然而,這真的是法官的問題嗎?真的是所謂的法官缺乏同理心嗎???
我認為不是,各位自己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