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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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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azynut
這你們就不懂了,昨天我突然被閃電打到一般,領悟到以下的道理。

1.法官針對犯人的同情,比方說他的生活環境、知識程度、成長歷程,小時候媽媽抱的太多,或抱的太少……etc,這個就叫作同理心。

2.而外界鄉民針對被害者家屬的同理心,就不叫同理心了,在法界人士的眼中,普遍認定這個叫作"理盲濫情"。

瞭了嗎?我也不瞭,所以你我都作不成法界人士啊。


別再講什麼同理心了。

就是兩種價值觀。一是殺人(或極重罪)就是償命以杜絕後患而確保社會安全﹐一是人類就是無權決定他人生死。

思想不狹窄就能看出兩邊有各自的道理﹐也都能接受。
舊 2013-10-30, 10:30 A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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