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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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損則有孚
現在的檢察官要監聽,要法官同意。
當然若有一票(監聽票)吃到飽(聽多案),是應該被檢討、處份。這是檢方長年來陋習,例如96年扁政府3萬張監聽票監聽240430支電話,99年馬政府6600張聽3萬支電話。
不過立法委員若有違法嫌疑,是應該可以被監聽的,而且應該許多都是立委助理狗仗人勢,但瞞著立委在惡搞,甚至設計、引誘自己老闆去違法。
若國會成了治外法權,已經有違法之嫌也不能被監聽,那就會有更多立法委員及其助理,會利用國會和其身份肆無忌憚的惡搞,那最終倒霉、受害的是國家和人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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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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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does rhyme
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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