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tsmarco
我突然想到..
酒駕上路,會對普羅大眾產生隱性風險
所以酒駕就罰,無論是否造成傷害
這樣的邏輯應該大家都能接受
但賣了吃了會死的食物,只要有買的人都有隱性風險
卻一定要吃下肚或出事了才能叫賣方負責?
w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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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是用民法還是刑法判決?
是刑法
http://www.ilcpb.gov.tw/main/news_i...d=2219&noframe=
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自102年 6月13日生效,駕駛人酒測值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警方將依法製單舉發,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以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本局將於102年6月13日執行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並持續加強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以維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本局呼籲民眾勿酒後駕車,以免以身試法,並將持續宣導「指定駕駛」、業者提供「代客叫計程車」等服務措施,加強大眾對酒後駕車罰則加重及酒測標準值降低之認知,喚起民眾安全返家意識,建構優質交通安全環境,有效遏止酒後駕車事故之發生。
而這次的事件有無依刑法判決?
http://www.nownews.com/2013/10/17/138-2996986.htm
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傑判刑15年、併科罰金15萬定讞
而民事跟刑事雖有連帶關係, 但不可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