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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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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這麼寫的....

第 14 條 通訊監察之執行機關及處所,得依聲請機關之聲請定之。法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時,由核發人指定之;依第七條規定核發時,亦同。
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務;其協助內容為執行機關得使用該事業之通訊監察相關設施與其人員之協助。
前項因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所生之必要費用,于執行後,得請求執行機關支付;其項目及費額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公告之。
電信事業之通訊系統應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機關建置、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但以符合建置時之科技及經濟上合理性為限,並不得逾越期待可能性。

某人以電話號碼是節費電話為由聲稱無法監聽,所以純屬誤會,根本是把別人當笨蛋,更是把自己當笨蛋----電信業者如果無法配合監聽是拿不到營運許可的,更別提如果無法監聽那段期間是如何向法院聲請展期的,又為何在停止監聽後,沒有依法發出通訊監察通知書給被監察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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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3-09-30, 11:10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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