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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semmy
台北市市警局交大你可以再繼續鬼扯,扯大一點沒關係,誰說交通部沒規定慢車速限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寫著: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 93 條寫著: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

第六條你忘了有速限的,都有「電動」二字,所以不是慢車通通都有速限。

第九十三條,不知道全國所有的自行車道都是為交通法規上的「道路」?如果是的話,那九十三條才有用。道路似乎不是長的像馬路的路就是道路,例如學校內部的道路就不一定是法規上所謂的道路,如果你在學校的道路上發生車禍,就不是用交通法規來裁罰。
舊 2013-09-25, 11:02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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